新华区人大常委会
关于接受白兰英委员辞职请求的决定
(2016年1月15日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新华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根据白兰英委员的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决定同意辞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委员的职务,报新华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备案。
201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