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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办法  
新华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执法检查和视察活动的办法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参加执法检查和视察活动的

办     法

 

(2012年7月25日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为了规范沧州市新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执法检查和视察活动,保障依法行使权力,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有义务积极参加检查和视察活动。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常委会的执法检查和视察活动,应当按照常委会的年度执法检查和视察计划、通知的要求,学习法律、法规,并收集和研究实施情况资料,为参加执法检查和视察活动做必要的准备。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根据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和视察计划,提出拟参加某项活动的要求,由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执法工作程序的规定负责协调安排,列入执法检查和视察活动议案。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参加常委会的执法检查和视察活动,其他活动原则上应当服从常委会工作的需要。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常委会的执法检查和视察活动,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执法检查工作程序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条 以常委会组成人员名义参加常委会计划以外的检查和视察活动,应当由承办单位以公文的形式报常委会,由常委会主任或者分管副主任审定,重大事项应当经主任会议研究。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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