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新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2012年7月25日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沧州市新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会议成员由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对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主任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主任会议召开前两天,由办公室将开会时间、地点、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主任会议成员,并准备好会议的有关材料。临时召开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四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主任也可委托其他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五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由办公室主任在征求主任会议成员的基础上提出,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确定。
第六条 主任会议必须有主任会议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七条 主任会议决定问题,坚持民主集中制、依法办事和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八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研究提出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建议议题,决定会议的召开日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
(二)研究提出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草案;讨论提出常务委员会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工作报告草案;
(三)研究讨论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工作报告(草案)和专题报告(草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审查修订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定或决议草案等;
(四)对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研究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对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向提议案人说明或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五)对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研究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六)听取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重要工作安排和工作情况的汇报,领导和协调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七)讨论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提请主任会议讨论和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八)决定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人选;
(九)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请任免各工作委员会负责人,以及依法应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的其他人事任免事项;
(十)听取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对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落实情况及有关工作的专题汇报;
(十一)根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安排,组织实施执法检查、代表视察等重要活动;
(十二)组织实施和检查督促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工作;
(十三)办理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事项;
(十四)处理常务委员会授权的事项和常务委员会机关其它重要日常工作。
第九条 主任会议举行时,根据会议内容,吸收常务委员会有关室、委负责人;小赵庄乡人大主席团主席,各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常务委员会有关委员及人大代表列席;必要时,邀请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列席。列席会议人员由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确定。
第十条 主任会议应有专人作会议纪录,必要时会后由办公室编印会议纪要。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办理;重要事项由主任或分管副主任组织实施,实施情况应及时向主任会议汇报。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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