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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办法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守则

 

(           2012年7月25日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为了保证和规范新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一条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全区的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和谐新华、幸福新华提供民主法治保障。

第二条 牢固树立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处理好常委会工作与其他工作的关系,其他活动原则上要服从常委会工作的需要,积极负责地做好人大工作。

第三条 加强学习,自觉实践,努力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素质和本领。

第四条 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严格遵守会议纪律,自觉维护和保障常委会集体行使权力。遇到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时,应当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连续三次不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当辞去常委会委员职务。

第五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前,根据会议内容做好审议准备。

在常委会会议上,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遵守议事规则和其他程序性规定,从大局出发,围绕会议议题,充分发表意见。认真行使议案表决权,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第六条 按照规定积极参加常委会、区人大各委室组织的视察、检查或者调查调研活动。

第七条 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每年抽出一定的时间到原选举单位联系区人大代表,认真听取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并积极向常委会反映情况。

第八条 加强自身思想作风建设,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廉洁勤政,克己奉公,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九条 遵守保密法律、法规,不以任何方式传播不应当公开的内容。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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