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人大概况 | 工作动态 | 决议决定 | 监督之窗 | 人事任免 | 视察调研 | 议案督办 | 代表活动 | 代表风采 | 法律法规  
 
--规则办法  
沧州市新华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议案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办法

沧州市新华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关于议案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办法

(2012年1月10日区九届人大一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沧州市新华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及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及其办理工作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就本区各方面的工作,提出书面的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

代表提出的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不受法律追究。

代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 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各级国家机关依法应尽的职责,必须严肃对待,认真研究处理,并向代表作出负责的答复。

第四条  全区各级国家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均有义务为人大代表提出书面的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为此所进行的调查研究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第二章  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五条 区人大代表的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可以一人提出,也可以联名提出。

第六条 区人大代表的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事由明确,内容清楚,意见具体。

第七条 区人大代表的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涉及检举、申诉或控告的,应当提供具体的事实和证据。

第八条 区人大代表的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所涉及的问题应当属于区级国家机关职权管辖范围,并遵守国家的保密规定。

第九条 区人大代表的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用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填写,一事一件,字迹要清楚。

第三章   代表的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审理和交办

第十条 代表的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收集、审理、登记,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大会办事机构负责;闭会期间,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人事工作委员会负责。

第十一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人事工作委员会根据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涉及的内容,分别确定交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人大常委会各部门及其它组织研究办理。对涉及两个以上承办部门的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主办部门和协调部门。

第十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人事工作委员会对代表提出的不属于区级国家机关职权管辖范围的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转交有管辖权的部门或单位办理。

第十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自区人代会闭会之日一个月内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后集中交办;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区人大常委会选举人事工作委员会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交办,重要问题提交主任会议研究后交办。

第四章  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十四条 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主动地办理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保证办理质量。凡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抓紧解决;对因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确因条件不具备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十五条  各承办部门应当明确一名领导负责承办工作并确定承办人员,保障必要的承办工作条件,建立健全办理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工作制度,不断完善承办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各承办部门对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结果,要书面答复代表,同时抄送区人大常委会选举人事工作委员会一式三份。答复意见要内容具体,态度诚恳,文字精练,格式规范,单位领导人审核签发,加盖承办部门印章。答复代表时附《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结果征询意见表》,待代表反馈意见后,将征询意见表报送区人大常委会选举人事工作委员会。

第十七条  承办部门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至迟不超过六个月办结并答复代表,对不具备办理条件的应尽快答复代表。

第十八条  属于两个以上部门承办的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协调的,其上级领导机关应及时协调办理,并由主办部门负责答复代表,同时抄送区人大常委会选举人事工作委员会。

第十九条  承办部门应当对办理结果复查落实,对答复代表列入规划解决的,待规划实施后进一步答复代表;对作出解释说明后代表不满意的,应当进一步调查研究,再次研究解决,并再次作出答复。

第二十条  重点建议的办理。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督办,承办部门将办理结果正式答复代表之前,应向区人大常委会对口联系工作委员会汇报办理情况,必要时向分管主任或主任会议汇报,经审查后答复代表。

第五章  督办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负责对所属各工作部门办理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督办,检查落实,并就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情况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

第二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选举人事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其他组织办理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的督办和协调。区人大常委会各相关工作委员会分别做好各对口联系部门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办工作。区人大选举人事工作委员会要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进度,提请主任会议研究重点建议的办理意见。区人大常委会审议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前,选举人事工作委员会要将区人大各相关工作委员会对代表建议的督办和落实情况汇总并写出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参考,并印发下次区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区人大代表应当积极协助承办部门的办理工作,及时填写《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结果征询意见表》,对有关承办部门办理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推诿不办、敷衍塞责、答非所问、只答复而不落实的,可以提出询问和批评,也可以向该承办部门的上级或者区人大常委会反映,要求该承办部门重新办理。

有关承办部门在收到代表要求重新办理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考虑代表的意见,并通过走访等形式与代表沟通情况,于一个月内再次向代表作出答复。

第二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每年至少安排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区人大常委会工作部门关于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区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对办理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工作进行视察、检查,对重点问题的办理情况可以组织专题调查或者组织代表开展专项评议。有关承办部门必须认真接受代表的视察、检查和评议。

第二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可以会同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及其他组织对提出产生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予以表彰。对承办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表彰;对承办工作落后的单位及其领导予以批评教育;对造成不良后果或者重大损失的责任者给予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区出席全国、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就本区各方面的工作,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人事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九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沧州市新华区九届人大三次会议秘书处                      2014.1. 2

版权所有©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opyright©2012http://www.czsxhqrd.com
办公电话:0317-3029704 邮箱:czsxhqrd@163.com 邮编:061000
地址: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清池南大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