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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大常委会综述  
新华区人大常委会综述

                          新华区人大常委会综述

新华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1年6月由新华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2012年1月选举产生了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新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新华区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者主持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讨论、决定新华区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根据区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新华区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监督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区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七)撤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八)撤销区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九)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区长和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济宁市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根据区长的提名,决定区人民政府办、局的主任、局长的任免;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二)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区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十三)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新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坚持党的领导,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贯彻区人民代表大会决议,体现全区人民的意志,接受全区人民的监督。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或者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须在会前请假。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先通过会议议程,然后按照议程进行。常务委员会的议程内容,主要是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财政决算,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及审计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区人大常委会的调研、视察、执法检查等调查报告,审议和决定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属于区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和人事任免案。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新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历来十分重视会议审议,通过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财政决算、规划和行政规章、决定等,集体行使监督权。从第一届常委会到第八届常委会共召开常委会会议209次,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题工作报告382个。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从2012年1月至2015年9月,区人大常委会共召开24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题工作报告53个。

区人大常委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代表法》、《监督法》等法律规定,于2012年9月制定了《沧州市新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沧州市新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沧州市新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沧州市新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沧州市新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执法检查和视察活动的办法》等五项规则办法。为了提高会议审议质量,《议事规则》对会议审议议题、内容、程序以及审议意见办理等,均作了具体规定。

区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全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按要求审查和批准区财政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并将其列入年度工作要点,以常务委员会文件的形式印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前,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提前通知每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视察调研,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安排人员进行专题调查研究,一并提交会议。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后分组审议,必要时进行联组审议。常务委员会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在规定期限内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办理情况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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